热成形可能破坏材料的供货热处理状态,当要求材料的使用热处理状态与供货热处理状态一致时为恢复材料的供货热处理状态,确保受压元件的力学性能,应根据要求的钢材使用状态按以下原则对热成形的受压元件(如热成形的封头、筒体等)进行必要的热处理。 1)受压元件所用钢材要求的使用状态为热轧状态时,按成熟可靠的工艺进行热成形后,一般可在成形状态使用。 2)若所用钢材要求在正火状态使用,热成形后,原则上(尤其是低温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应重新进行正火处理。对于使用温度在-20℃以上、在正火状态供货且要求在正火状态使用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受压元件,如果热成形的温度基本上在材料的正火温度范围,且成形前工件的加热温度未显著高于材料的正火温度,则可不作随后的正火处理。例如,欧洲非直接火压力容器规范的制造部分EN13445-4:2002就规定,对于要求进行-20℃以上冲击试验的正火钢材,如果成形前工件的最高温度低于980℃(适用于屈服强度小于或等于360MPa的钢材)或940℃(适用于屈服强度大于360MPa的钢材),且成形的终止温度高于750℃,则可免做成形后的正火处理(EN13445-4:2002 第9.3.2)。 3)若所用钢材要求在正火加回火状态使用,热成形后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正火加回火处理。对于非低温容器用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受压元件,如果热成形工艺符合上述2)中的要求,则该受压元件热成形后可仅做回火处理。 4)对于调质状态使用的钢材,受压元件热成形后一般应重新进行调质处理。 5)奥氏体不锈钢的热成形受压元件应控制热成形终温在850℃以上,成形后应快冷(如鼓风或喷水冷却)。如有晶间腐蚀倾向试验要求,热成形后应对工件本身或热加工工艺试板进行试验评定,若试验结果不合格,则应进行固溶处理(对于含有稳定化元素的奥氏体不锈钢受压元件,应进行固溶处理加稳定化处理)。 |